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上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即原告 賴曉芬 起訴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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