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6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雁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附表┌──────┬───────────────────┐│應更正部分│更正後之內容│├──────┼───────────────────┤│被告謝雁琴之│住新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地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