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常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6年3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甲○○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紀錄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4.8.18│104.1.30-104.3.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883號│第2067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1.30│105.8.16││├───┼────┼───────────┼───────────┼───────────┤│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2.21│105.10.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3號│4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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