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大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①
105年10月6日②106年2月21日以附表所示①編號1、2②編號3、4之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0元②40,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105年12月5日起至117年10月5日②106年2月15日起118年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於①105年9月29日②106年2月24日邀同第三人 王泳豪 、 劉瑞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0元、10,000,000元②34,000,000元,詎自106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尚欠聲請人40,810,0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將系爭抵押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等語,爰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權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借據、交易明細查詢、設備買賣合約、設備買賣補充合約書等影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11月10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王泳豪、劉瑞玉、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王泳豪、劉瑞玉、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渠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號││││││├─┼────────────┼───┼──────┼────────────────┼──────┤│00│旋轉式烘乾爐│套│壹│雲林縣○○市○○里○○街○○號│規格及型式:││1│││││IS-108W2│││││││製造廠商:│││││││苑盛股份有限│││││││公司│││││││廠牌:苑盛│││││││出廠年月日:│││││││2016/8/15│├─┼────────────┼───┼──────┼────────────────┼──────┤│00│隧道式汙泥烘乾機│臺│貳│雲林縣○○市○○里○○街○○號│規格及型式:││2│││││IS-108│││││││製造廠商:│││││││苑盛股份有限│││││││公司│││││││廠牌:苑盛│││││││出廠年月日:│││││││2016/8/15│├─┼────────────┼───┼──────┼────────────────┼──────┤│00│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附屬設│套│壹│雲林縣○○市○○里○○街○○號│規格及型式:││3│備││││425L*230W*26│││││││0H(cm)│││││││製造廠商:│││││││廣場國際有限│││││││公司│││││││廠牌:廣場│││││││出廠年月日:│││││││2017/01/31││││││││├─┼────────────┼───┼──────┼────────────────┼──────┤│00│鍊條床式爐排及木材破碎設│套│壹│雲林縣○○市○○里○○街○○號│規格及型式:││4│備及附屬設備││││PS800&GX216│││││││製造廠商:│││││││廣場國際有限│││││││公司│││││││廠牌:廣場│││││││出廠年月日:│││││││2017/01/3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