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債權人 簡忠祺 債務人 吳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逾一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