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 徐春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銀森 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4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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