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 謝尚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6年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謝尚倫│106年9月│未載明│23,910,000元│TH0000000││││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