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聖友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陳愛金 被告 温修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温修峯 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2人對被告温修峯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