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家中有事,須由被告甲○○親自處理請求交保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中,另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三件,其中有以相同手法所犯多次竊盜犯行,其有反覆實施之情形,既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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