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嚴金菊前於民國92年10月9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
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2.88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現金卡約定事項影本乙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乙份、放款短查詢乙份、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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