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二四號
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一二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