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2│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六││壹│壹仟││├─┼───────────────┼──────────────┼────┼───┼────┼───┤│3│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七││壹│壹佰玖拾││├─┼───────────────┼──────────────┼────┼───┼────┼───┤│4│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九││壹│玖佰捌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