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英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經查:受刑人劉英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