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雪梨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 林奇昌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