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陳椒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東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255至│2│20,000││││96NE000256│││├─┼──────────┼──────┼──┼────┤│2│同上│96NF000153│1│100,000│├─┼──────────┼──────┼──┼────┤│3│同上│96NX000061│1│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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