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志 和訴訟代理人 吳信憲 被上訴人即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⒈上訴聲明第二項關於確認人民幣6萬5,669.57元存在之訴訟標
的價額:按起訴日即106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61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302,737元(計算式:65,669.57元×4.61=302,737元)。
⒉上訴聲明第二項關於確認新臺幣46萬4,517元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46萬4,517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302,737元+新臺幣46萬4,517元=新臺幣76萬7,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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