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 楊曜鴻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尊 律師具保人 溫琇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琇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溫琇彗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前經通知結果,亦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暨拘提無獲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證,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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