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被告 賴昱豪 即 賴昌宏 之繼承人
賴瑞敏 即賴昌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賴昌宏積欠其借款新臺幣2,93
6萬8,03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惟依賴昌宏與原告簽訂之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25條約定,就借款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書可佐,而被告既繼承賴昌宏上開借款契約關係,須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