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告 盧佳隆 訴訟代理人 張紘帷 律師複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被告 林宗澤
余玟 葶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本件關於兩造間之銷售合作契約是否已終止或解除?何時終止或解除?暨被告2人於銷售合作期間內,計向原告訂購產品若干元?等事項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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