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淑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 曾正仁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參萬貳仟捌佰元(即依房屋層次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分別為71.56平方公尺及4.95平方公尺,換算合計約為23.14坪,經乘以上訴人所陳報附近房地於起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52萬元,計算式:52萬元×23.14坪=12,03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