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49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南產物保險│華南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6,279元│JE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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