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陳貞如 被告 黃冬
邢雨秋 吳幸宜 侯鳳文 婁振忠 吳姍筠 潘濬瑋 連梁岠 周芝羽 阮姿穎 張石平 李惠珠 廖怡甄 王偉任 楊素潔 李惠媚 許錦綉 程連芳 林雨涵 紀艷娟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高若珊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