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94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02號原告 林嘉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龍 間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與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三千元加上一千元加上一千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與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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