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 曾湘綾
曾雅琪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慶煌 原告 于金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真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