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林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7,934元│94.7.29~104.8.31│19.71│----------------------│││├─────────┼───┼───────────┤│││104.9.1~清償日止│15│並加收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