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坤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坤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坤恩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5日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8年6月25日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415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