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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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鄭明輝
被 告 潘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711元,及其中64,219元自民
國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