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維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102年8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此觀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即明,是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係疏漏記載,應予補正,且為此更正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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