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游 吳素芬 即甲
游國隆游國貞游棕燿游宏祥游宏生游淑娟 即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游吳素芬、游國隆、游國貞、游棕燿、游宏祥、游宏生、游淑娟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甲○○已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妻游吳素芬、長子游國隆、次子游國貞、三子游棕燿、四子游宏祥、五子游宏生、長女游淑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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