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3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後附計算書「相對人負擔金額欄」所示,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丙○○負擔十分之五,其餘十分之四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桂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合計│133,176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乙○○負擔之金│13,318元││額││├───────┼───────────────────┤│丙○○負擔之金│66,588元││額││├───────┼───────────────────┤│乙○○、丙○○│53,270元││連帶負擔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