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請求「同棟住戶此戶男女情侶乙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起訴之對象,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陳報被告知姓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