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秦廣東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梅華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4,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又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