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林靜瑾 被告 紀孟娥
趙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