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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