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竹原幸治 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3月1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
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3月10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8年9月10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世寶機器五金│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600,000元│98年2月28日│ST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三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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