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歐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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