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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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58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EDRANOJEROMEBOCO(中文姓名:傑羅)
RUSITJEANELSAULI(中文姓名: 杰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EDRANOJEROMEBOCO、RUSITJEANELSAULI與AMARGOIANLAURON(中文姓名: 阿馬戈 )為同寢室友關係。MEDRANOJEROMEBOCO、RUSITJEANELSAULI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上午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111A室,因故與AMARGOIANLAURON發生口角爭執,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AMARGOIANLAURON之頭部、頸部及腰腹部,致AMARGOIANLAURON受有右後頭部及右後頸部鈍挫傷並疼痛、腰部及右下腹部鈍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AMARG
OIANLAURON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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