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光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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