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魏秀銘 被告 魏秀秀
魏秀炫 魏秀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魏秀連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至14之「新竹市寶山鄉」應更正為「新竹縣寶山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