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9,748元(計算式:
上訴人敗訴部分即請求確認之保險契約於起訴時之價值1,114,356元加計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錢賠償155,392元,就其中被駁回而不服之5,392元提起上訴;1,114,356元+5,392元=1,119,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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