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03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
二、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96年度中調字第1312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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