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781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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