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上列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漏列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列。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該事務所之最新營利登記資料過院參辦。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