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11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暐聖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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