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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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96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9625號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乙○○為夫妻關係,渠等於民國
93年8月間召集互助會,每會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含會首共計26會,原告參加4會,已標一會。詎被告於95年1
月間宣布倒閉,經結算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920,000元,
乃由被告丙○○簽發本票,經被告乙○○背書,交付予原告
作為上述債權之擔保,嗣後被告僅按月給付4期票款共計240
,000元,自95年5月10日起即拒不依約給付票款迄今,其票
據金額計達680,000元尚未清償如附表所示,足見被告就未
屆期履行期之票據已無給付之可能,爰依法請求主文第1項
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本票31紙及互助會單1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
之虞者,不得提起,民法第24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於票
據及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揭履行期已到期
部分(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本票),為有理由。又本票已到期
部分既已拒絕履行,其餘尚未到期部分(附表編號19至31所
示本票),被告即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則原告就未到期部分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亦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附表:
┌───┬─────┬──────┬────┬─────┐
│編號│本票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
││(新台幣元)││││
├───┼─────┼──────┼────┼─────┤
│1│60,000│TH073455│94.12.26│95.05.10│
├───┼─────┼──────┼────┼─────┤
│2│60,000│TH073457│94.12.26│95.06.10│
├───┼─────┼──────┼────┼─────┤
│3│60,000│TH073458│94.12.26│95.07.10│
├───┼─────┼──────┼────┼─────┤
│4│60,000│TH073456│94.12.26│95.08.10│
├───┼─────┼──────┼────┼─────┤
│5│15,000│TH073459│94.12.26│95.09.10│
├───┼─────┼──────┼────┼─────┤
│6│15,000│TH073460│94.12.26│95.10.10│
├───┼─────┼──────┼────┼─────┤
│7│15,000│TH073461│94.12.26│95.11.10│
├───┼─────┼──────┼────┼─────┤
│8│15,000│TH073462│94.12.26│95.12.10│
├───┼─────┼──────┼────┼─────┤
│9│21,000│TH073463│94.12.26│96.01.10│
├───┼─────┼──────┼────┼─────┤
│10│21,000│TH073464│94.12.26│96.02.10│
├───┼─────┼──────┼────┼─────┤
│11│21,000│TH073465│94.12.26│96.03.10│
├───┼─────┼──────┼────┼─────┤
│12│15,000│TH073466│94.12.26│96.04.10│
├───┼─────┼──────┼────┼─────┤
│13│15,000│TH073467│94.12.26│96.05.10│
├───┼─────┼──────┼────┼─────┤
│14│15,000│TH073468│94.12.26│96.06.10│
├───┼─────┼──────┼────┼─────┤
│15│15,000│TH073469│94.12.26│96.07.10│
├───┼─────┼──────┼────┼─────┤
│16│15,000│TH073470│94.12.26│96.08.10│
├───┼─────┼──────┼────┼─────┤
│17│15,000│TH073471│94.12.26│96.09.10│
├───┼─────┼──────┼────┼─────┤
│18│15,000│TH073472│94.12.26│96.10.10│
├───┼─────┼──────┼────┼─────┤
│19│15,000│TH073473│94.12.26│96.11.10│
├───┼─────┼──────┼────┼─────┤
│20│21,000│TH0000000│94.12.26│96.12.10│
├───┼─────┼──────┼────┼─────┤
│21│21,000│TH0000000│94.12.26│97.01.10│
├───┼─────┼──────┼────┼─────┤
│22│21,000│TH0000000│94.12.26│97.02.10│
├───┼─────┼──────┼────┼─────┤
│23│21,000│TH0000000│94.12.26│97.03.10│
├───┼─────┼──────┼────┼─────┤
│24│15,000│TH073476│94.12.26│97.04.10│
├───┼─────┼──────┼────┼─────┤
│25│15,000│TH073477│94.12.26│97.05.10│
├───┼─────┼──────┼────┼─────┤
│26│15,000│TH073478│94.12.26│97.06.10│
├───┼─────┼──────┼────┼─────┤
│27│15,000│TH073479│94.12.26│97.07.10│
├───┼─────┼──────┼────┼─────┤
│28│15,000│TH073480│94.12.26│97.08.10│
├───┼─────┼──────┼────┼─────┤
│29│15,000│TH073481│94.12.26│97.09.10│
├───┼─────┼──────┼────┼─────┤
│30│15,000│TH073482│94.12.26│97.10.10│
├───┼─────┼──────┼────┼─────┤
│31│8,000│TH073484│94.12.26│97.11.10│
├───┼─────┼──────┴────┴─────┘
│總計│6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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