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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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羿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允羿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允羿公司既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壹仟零陸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尚應補繳柒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