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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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644元,應徵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13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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