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鎮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叁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3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