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甲○○上訴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