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韋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韋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曾韋誌前 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9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